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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业绩降薪不能低于集体合同标准
www.mininghr.com      加入时间:2011/7/14 9:53:56
2009年2月1日,甲公司与工会经过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000元。2009年2月8日,甲公司将集体合同文本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但劳动行政部门一直未予答复。2010年1月,甲公司招聘李某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合同,月工资5000元。几个月过去了,李某业绩不佳,公司渐渐对他失去信心。2010年6月,公司降低了李某的工资,只发给李某800元工资。李某就此事与公司协商未果,2010年7月,李某解除了与公司的合同。那么,本案中,集体合同是否生效?此外,因李某业绩不佳,公司仅发放其800元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
                 
  专家分析:河北诺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张焕杰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因此,可以认定为甲公司与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单方面把李某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实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规定,故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张焕杰指出,如上述案例,大多数用人单位因为对于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欠缺而导致劳动纠纷产生,更甚者还要连带法律责任。因此,建议用人单位采取劳动法律事务外包形式,借助于律师团队的专业经验来规避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张焕杰表示,采取劳动法律事务外包后,企业可将资源集中到核心业务上,而外包机构拥有比本企业更有效、经济地完成企业法律事务的技术和知识,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有限资源作用,加速企业对外部环境的反应能力,更能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大大降低劳动纠纷及法律案件的发生率。
文章编辑:lxw    文章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 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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